当事人 |
韩守清, 北京保兴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1民初10343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韩守清与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1民初10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韩守清与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二、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守清退还购房款1160694元并支付利息(以116069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三、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守清损失10000元;四、北京保兴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守清退还电商费100109元;五、驳回韩守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