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高某某,孙某, 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内2223民初750号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 内容 | 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某某诉你及被告孙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