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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石某某,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内0102民初1023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石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769.49元,利息6,721.63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9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0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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