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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 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内容
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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