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某某,王某某, 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 ,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3民初139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王树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某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王树军、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叶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以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5年12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始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852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王树军、赤峰军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按温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