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白某某,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援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援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以及王某某、白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文书上网告知书。原告安徽援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8180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