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某,刘某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某,刘某某: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息;二、原告对刘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380号院16号楼15层5单元1502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刘某某承担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四、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街人民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