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盛世百盈(北京)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19)京0491民初26974号 |
案由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盛世百盈(北京)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26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礼致歉的义务,本院现将(2019)京0491民初2697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本案中,结合涉案文章中明确使用侮辱性词汇指代第一物业公司,属于严重贬损原告名誉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侮辱,构成侵权行为。结合文章(含图片附文)中称原告的内容,同时结合上下文整体关系,被告在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情形下,发布涉案文章(含图片附文),贬损原告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构成侵权。综上,被告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情形下,发表的涉案文章(含图片附文)侵犯原告名誉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盛世百盈(北京)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微信公众号“旺座中心”中发布的涉案文章(文章标题及链接见附件);二、被告盛世百盈(北京)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旺座中心”的首页位置连续十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盛世百盈(北京)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盛世百盈(北京)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盛世百盈(北京)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 000元、公证费3750元、律师费10 000元;四、驳回原告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刊登日期 |
2021-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