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某某, 北京东方凌翔书画装裱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7民初499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东方凌翔书画装裱中心:本院对徐某某与北京东方凌翔书画装裱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7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北京东方凌翔书画装裱中心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7月17日解除;二、被告北京东方凌翔书画装裱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货款18 51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