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某某,裴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2245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某、裴某某:本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与裴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22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裴某某、吴某某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贷款本金82810.56元,及截至2021年4月21日积欠的利息、罚息、复利5230.31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有权就裴某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里6号楼4层2门402号房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