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卫某某,李某某, 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17)京0101民初5477号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公告人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被执行人李某某、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1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李某某、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无机化学与分析化学实验(第一版)》(ISBN978-7-122-12750-1)及《无机化学与分析化学实验(第二版)》(ISBN978-7-122-24238-9);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某某、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某某、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李某某、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在《中北大学学报》上刊登声明,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卫某某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李某某、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某某、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合理支出2000元;六、驳回原告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京0101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全文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