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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某:本院受理刘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大兴区康庄路9号院西北角)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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