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荣海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荣海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荣海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荣海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787 142.57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787 142.57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荣海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万元;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荣海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