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某某, 鹤壁尚祺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491民初38652号 |
案由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鹤壁尚祺商贸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2021)京0491民初38652号,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鹤壁尚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线上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