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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冯某某, 鹤壁尚祺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38652号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
内容
鹤壁尚祺商贸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2021)京0491民初38652号,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鹤壁尚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线上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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