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506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充值款十九万二千五百七十八元五角七分;二、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分两笔计算,其中第一笔以十二万五千四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第二笔以六万七千一百七十八元五角七分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八十六元,由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