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京黎明幕墙装饰中心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1444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对北京京黎明幕墙装饰中心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14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京黎明幕墙装饰中心工程款45600元及相应利息(具体利息计算方法:以456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5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北京京黎明幕墙装饰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凭票据),由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