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福建蛙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福建蛙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京73行初字第8442、8443、8444、8445、8446号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答辩状、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下午三点半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