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霸州市瀚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霸州市瀚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霸州市瀚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