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戴某某, 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1.要求戴某某支付货款1004749.38元;2.要求戴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以2304749.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3.要求戴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东1-10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