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北京市通州运河印刷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通州运河印刷厂: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运河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8036元及违约金6055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四层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