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某某,刘某某,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5民初30427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某某:本院对刘某某与高某某、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5民初30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涉港澳台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