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胡某某,蔺某某,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660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胡某某、蔺某某:本院对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胡某某、蔺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4447439.99元;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共计44万元;三、被告胡某某、蔺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偿。诉前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5900元及公告费(以公告票据为准),均由被告王某某、胡某某、蔺某某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