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某某,张某, 承德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承德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本院受理张某与承德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 承德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共同返还张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并承担自2020年7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一百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16%计算);2.张某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有权就承德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承德市双桥区东飞机场嘉和广场8#楼2-901室的房产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顺序优先受偿;3. 承德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5层第4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