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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宋某某,艾某某,艾某某,张某某, 赣州飞鲨塑业有限公司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永丰县飞鲨塑胶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赣州飞鲨塑业有限公司、永丰县飞鲨塑胶有限公司、宋某某、艾某某、艾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3层7法庭(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甲10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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