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某某,艾某某,艾某某,张某某, 赣州飞鲨塑业有限公司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 ,永丰县飞鲨塑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赣州飞鲨塑业有限公司、永丰县飞鲨塑胶有限公司、宋某某、艾某某、艾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3层7法庭(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甲10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