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奥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荥阳市创新新型节能材料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荥阳市创新新型节能材料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奥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荥阳市创新新型节能材料厂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奥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山东奥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其欠付第三人荥阳市创新新型节能材料厂的款项491 991.58元;2、诉讼费用由第三人荥阳市创新新型节能材料厂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西3-4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