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博纳辉煌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文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992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博纳辉煌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北京文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992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博纳辉煌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北京文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1000000元;二、博纳辉煌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文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北京文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北京文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博纳辉煌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北京文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博纳辉煌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