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王某某, 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展业兴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展业兴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杜某某与王某某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乡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