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冷龙,周玉明, 内蒙古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内0402民初5905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冷龙:原告内蒙古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被告周玉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做出(2019)内0402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执行原告内蒙古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18344元的工程款。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冷龙、周玉明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2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