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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冷龙,周玉明, 内蒙古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内0402民初5905号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冷龙:原告内蒙古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被告周玉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做出(2019)内0402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执行原告内蒙古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18344元的工程款。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冷龙、周玉明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2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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