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3民初4228号 |
案由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下称乌江铁路公司)与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下称辽宁渤船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3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缴纳认缴出资4000万元,并以400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缴清全额认缴出资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缴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00.00元(缓交),由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