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四,刘桂云,李俊清,齐世德,曹仁玉,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826民初256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四、刘桂云: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四、刘桂云、李俊清、齐世德、曹仁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2505.7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二、被告李俊清、齐世德、曹仁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四追偿;三、驳回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10元,由被告赵四、李俊清、齐世德、曹仁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