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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飞飞,蔡飞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2民初3583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蔡飞:本院受理原告胡飞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35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蔡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胡飞飞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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