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俊华,贾中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163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中红:本院受理原告杨俊华与被告贾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贾中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俊华借款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算至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驳回原告杨俊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公告费260元,合计2410元(原告杨俊华已预交),均由被告贾中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付款,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