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军锋,金红月,宋旭伟,包桂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红月、宋旭伟、包桂香:本院受理原告潘军锋诉被告金红月、宋旭伟、包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金红月、宋旭伟、包桂香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该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1.28%的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69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金红月、宋旭伟、包桂香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