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15355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上海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 000元及合理支出25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9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上海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15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