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伟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伟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诉被告赵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00分(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