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丁丽萍,田美仁,高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高磊:本院受理原告丁丽萍诉被告田美仁、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二被告偿还借款2621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二、二被告承担保全费、诉讼费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