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金浩,胡婷, 中爱信诚联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爱信诚联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浩:本院受理胡婷与金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被告金浩、中爱信诚联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被告金浩、中爱信诚联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金浩、中爱信诚联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法庭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