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晓辉,沈鑫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7民初121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鑫:本院对张晓辉与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7民初12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晓辉1525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