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牛金荣,张巧霞,高旭宝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内2524民初394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巧霞、高旭宝:本院受理原告牛金荣诉张巧霞、高旭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2524民初3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