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毛志平,贺良平,, 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 ,湘潭红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港越集团湖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526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志平,贺良平,湘潭红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令: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偿还截至2020年9月10日的借款本金2680万元、利息35.9566万元、罚息886.3597万元、复利12.4522万元以及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约定的计息方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港越集团湖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竹鸡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韶房权证韶山字第7327、7328、7329号)以及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证号为:韶他项(2011)第110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额6000万元以内优先受偿;三、贺良平、毛志平、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湘潭红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清偿范围内有权向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