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崔海峰,李淼,李良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淼、李良:本院受理原告崔海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