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于淼,刘宝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宝洋:本院已受理原告于淼诉被告刘宝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一、判令被告给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