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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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1125执1591号 何周勇、任乔乔: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125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118.76元,利息28010.48元、违约金19168.81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5月1日),合计66298.05元及后继利息; (2)、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依法对被告所有的皖M×××××号车辆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4)、承担执行费894元,诉讼费1458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43954910300000083117323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联系人:刘发扬,杨端联系电话:14790077363本院地址: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北路邮编:2332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