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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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怀宁县高河镇老方调味品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怀宁县高河镇西香记烤全羊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怀宁县高河镇老方调味品商行支付货款151355元。 以上货款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1004××××305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328元,减半收取计1664元,由被告怀宁县高河镇西香记烤全羊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