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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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汕头市诰墭贸易有限公司 汕头市三鼎贸易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里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汕头市三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东农信(2018)借字第003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汕头市三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9%计,逾期按年利率13.5%计)。 三、被告***、被告汕头市诰墭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汕头市三鼎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2元,减半收取15871元,由被告汕头市三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汕头市诰墭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汕头市三鼎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