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镭戈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顺德区曾某1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65000元予佛山市镭戈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顺德区曾某1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货款16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镭戈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镭戈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5.05元(佛山市镭戈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顺德区曾某1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镭戈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915.0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