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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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铭大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金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金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铭大置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的水电费435,396.07元; 二、被告上海金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铭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市长阳路XXX号11号楼房屋中恢复原状费用11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986元,减半收取5,493元,由原告上海铭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30元,被告上海金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63元。本案鉴定费8,700元,原告上海铭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由被告上海金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