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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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泽禾工程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襄汾县塔山通用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即“一、山西泽禾工程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元及该款项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2%标准计算的利息”;“三、山西泽禾工程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四、襄汾县塔山通用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西泽禾工程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5714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元,由山西泽禾工程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襄汾县塔山通用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17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