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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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房托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山东房托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房屋托管承租协议书》; 二、被告山东房托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1577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1577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判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山东房托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