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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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银星磨料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禹州市银星磨料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401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






